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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北京滑县企业商会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来源:      时间:2022-11-16      浏览次数:571

  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各种有价证券。财务部门是负责资金收支、保管、核算及安全的职能部门。

一、库存现金限额

严格执行开户银行规定的每日存现金限额10000元人民币,超过限额的库存现金,要当天送存银行;开支的现金,应向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收入的现金中支付。

二、现金存取管理

本商会的一切现金收支存取,必须集中财务部门管理。与外来单位的经济往来必须通过银行进行。存取现金须有两人同行,以确保安全。银行日记账要逐笔与对账单进行核对,并及时做出银行余额调节表。对未达款项要及时处理,随时掌握银行存款增减速度的动向。发现银行存款余额明显下降时要及时汇报主管领导,以便及时调配筹集资金,并于月末向主管领导汇报资金的动向及存款余额。

三、现金使用范围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只有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 职员奖金、出勤、伙补及过节费。

2. 个人劳务报酬。

3. 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4. 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5. 结算起点(1000元人民币)以下的零星开支。

四、现金收支管理

1. 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

2. 不得用白条及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不得任意挪用现金、用转账凭证套换现金、编造用途套取现金、互相借用现金、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

3. 库存现金及现金支票、有价证券由出纳保管,收支现金及开收据要两个人分工,除了出纳以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保管现金及现金收付工作。

4. 办理现金的支付,必须有经办人、主管人及审核人员3人签字后的原始凭证方可支付,不得先付后签字。出纳人员对不符合规定的收支有权拒绝办理。

5. 现金必须逐笔记载,账目应当日清月结,账款相符,发现长短款要认真查找、记录并及时报告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处理。财务主任要不定期地对库存现金进行检查。

6. 稿费及个人劳务报酬必须由本人签字领取,不得随意代领,如需代领稿酬的必须有代领委托书。

7. 邮局汇款的现金应设专门登记簿,记录汇入的金额、地点、转交、签收等事宜。

五、备用金及借款管理

1.严格禁止职工因私借款,严格控制因公借备用金。必须预付的备用金范围:

1)因业务需要的临时备用金。

2)因公出差预支差旅费。

3)因办理日常开支事项的备付款。

2.备用金贷款审批:经办人申请→部门主管签字→财务审核→主管领导批准。

3.备用金必须即时结算,要一事一清,每笔备用金在业务事项完结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报账手续,逾期不清者,由财务部门发出通知限期清账。跨年度的必须在年未结算,年初重新办理借款手续。

六、购置专控商品管理

购置国家规定的专控商品,必须严格手续,并采用转账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七、支票管理

1.支票由基金财务部专人保管,专人签发,印鉴及支票要分开保管,做到互相制约,互相监督。

2.不得签发空白支票,要严格填写日期、用途、单位、支票号及领用签字。

3.各部门在需用支票时要详细填写支出凭单,并注明用途、限额、经手人,经领导审批后方可领取。

4.支票使用后3日内必须到基金财务部办理结账手续,并需经手人、负责人在原始凭证上签字,购买物品还需验收签字。属于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要先到办公室登记办理固定资产卡片及低值易耗品账登记,经主管领导签字后到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

5.支票使用人领用支票后要妥善保管,不准涂改,不准转借他人,如丢失要及时通知财务部,采取措施补救。如造成经济损失,根据情况给予批评及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

6.凡签发空头支票及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或支票密码填错而被银行罚款时,要由财务签发人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款额。

八、差旅费管理规定

1.差旅费是指各级员工因业务需要出差的在途交通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补助等费用。

2.差旅事项实行事前批准制度。凡因业务需要出差一律由出差人填制“出差申请单”,明确出差地点、任务事项、时间,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出差。

3.严格控制差旅费借支。出差人员车机票及其他差旅费用事先按照标准做好预算,并按备用金审批程序到财务部门办理借支差旅费手续。

4.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无特殊情况不得超出标准。无法避免或确有需要时必须事先请示,并按批准的标准执行。差旅费报销标准如下:

1)交通费标准:本商会领导或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员工且年龄在50岁以上,飞机经济舱、火车软卧、轮船二等、长途汽车软卧。其他员工飞机经济舱、火车硬卧、轮船三等、长途汽车普卧。

2)市内交通:外埠因公发生的合理车费须凭当地的出租车发票报销,一般标准如下:根据出差任务性质上下浮动。一般地区不超过50元∕天,特殊地区不超过80元∕天。北京市内因公乘出租车由本部门主任批准据实报销。

3)住宿标准:员工因公离开工作所在地外出时,其住宿标准按100~300元∕天,特殊情况事先申请。

5.出差返回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销。有特殊情况需延期报销的,应事先取得财务部门的同意;有借款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延期还款,否则将从工资中扣回。

九、业务招待费管理规定

业务招待费是指因业务活动需要,经批准,接待、招待有关部门、有关人员的开支;业务招待必须提前由主管领导审批。

十、办公费用管理规定

1. 办公费是指因办公业务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移动通讯费、行政业务费,办公用品、水电费等费用。

2. 员工因办公业务发生的市内出租车费,经部门主任、主管领导批准据实报销。

3. 员工因公需要移动电话,采用每月按职务、工作性质,在工资中给予固定补贴50~300元∕月,每年由办公室负责抽查开机情况。如因关机耽误工作连续3次以上者停发补贴。

4.办公用品设专人负责管理和购买,实行购买审批和领用登记制度。按“低值易耗品管理规定”购买时由申请人填写申请单,经主管领导批准,领用时,由专人负责据实登记,年终按领用登记表,分摊核算。

十一、其他费用管理规定

除上述费用的其他各项管理费用(如专业费用、会务费、宣传广告等)均按一事一申请、一项一审批和先审批后开支的原则,具体规定是:由业务经办部门主任或经办人将业务事项及开支预算书呈报主管领导审批,业务事项完结需付款时,凭审批过的报告连同有关票据等付款原始凭证,经财务部门审核,交主管领导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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