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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北京滑县企业商会章程 

作者: 发布日期:2022-11-15 浏览次数:11536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为:北京滑县企业商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Beijing Huaxian business chamber of Commerce英文缩写:B H C

第二条、本会是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是由在北京创业、经营的滑县籍人士、滑县籍在京注册登记企业、滑县企业驻京机构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是滑县驻京企业、具有滑县背景的企业和滑县籍企业家的经济合作要地,是联结北京、滑县两地经济和政企沟通的桥梁纽带。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公益宗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负责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团结滑县在京企业,维护商会在京企业会员的合法权益,服务滑县经济及两地经济合作交流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成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商会党组织负责人与商会领导班子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商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对商会重要事项决策等提出意见,使党建、会建工作相互促进。商会为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五条、本会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会的办公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中国电子大楼13层E1305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组织滑县在京企业开展政策宣传、展览展示、专业培训、信息咨询、对外交流、协调服务、组织考察、联谊活动、公益活动、承办政府委托事宜。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召开会员大会30日前, 应将会议准备材料送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开会 条件后方可召开。召开会员大会后将会议纪要及有关材料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按规定办理成立登记手续。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本会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必须经过会员大会二分之一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终止程序

第三十六条、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经202191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北京滑县企业商会

2021年9月18日


北京滑县企业商会红白理事会章程


一、总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狠刹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歪风,倡导移风易俗,以良好党风政风带动社风民风,根据中央和省、市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制止奢侈浪费等有关规定,结合北京滑县企业商会实际,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适用于北京滑县企业商会正式会员单位。

1、北京滑县企业商会红白理事会是由商会理事会成员牵头,由北京滑县企业商会理事会出面服务商会会员单位婚丧事的商会议事组织。其活动隶属北京滑县企业商会理事会管理。  

2、红白理事会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北京滑县企业商会理事会、党支部“创建节约型商会、和谐商会”的决定,落实监管部门的要求,服务商会会员单位生活中遇到红白大事的困难,体现商会会员单位团结互助精神。理事会对于商会会员的帮助和服务,均为义务服务。事主对理事会及成员不存在支付报酬和好处,不存在经济利益关系。  

3、红白理事会工作原则是:承办商会会员单位生活中遇到的婚丧事请,不服务对举办十二岁生日、祝寿、满月、搬家以及升学参军等活动。

4、红事范围:所有商会会员本人结婚、生子、子女结婚。均可联系红白理事会人员。

5、白事所属范围:所有商会会员父母百年、三周年等。均可联系红白理事会人员。

二、职责与要求  

1、商会红白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执事由商会会员推举热心、正直、诚实、乐于助人的会员单位负责人组成。  

2、商会会员遇有婚丧大事,应按商会红白理事会要求填写申报卡,报商会秘书处。由驻会副会长及秘书长报会长后,商会红白理事会方可出面给予帮助。没有申报批复的,商会红白理事会不接手帮助服务。  

3、商会会员遇有婚丧大事,应按照节俭的原则。  

4、红白理事会应积极负责为事主助力帮办。如有开支,事后应将开支清单交与事主审核,做到账目清楚,可亲可信。  

5、红白理事会对于每一个商会会员都必须一视同仁,同等对待。在服务质量上,不分高低贵贱,远近厚薄。  

6、各执事均要严以律己,不得借帮助之名要东西,刁难事主;不得借助帮助之名大吃大喝;不得利用帮助之际,胡乱花钱,造成有损红白理事会的恶劣影响。如出现上述问题,红白理事会应立即开会研究,撤销其执事资格。  

7、红白理事会应经常研究工作,总结经验教训,提高服务质量,提升商会会员的满意度。要倾听商会会员意见,自觉接受会员的评议。要从一切想着会员,一切为了会员,一切服务会员的原则立场出发,尽心尽职地办好商会会员委托的事情,为创建文明和谐的商会做出贡献。

三、服务流程

1、红白理事会服务流程:商会会员遇有婚丧大事,应按商会红白理事会要求填写申报卡,报商会秘书处。由驻会副会长和秘书长报会长后,商会红白理事会方可出面给予帮助。 

2、红白理事会每次事件执事在会员群发布通知,参与会员随心接龙,礼金统一交给“红白理事会"执事连新杰、王府田或其他执事人员,办理后统一编辑礼单交于会员并发礼单截屏给随礼人员核对,确保无误;私下联系人员自行办理。

3、红白理事会礼金规定:商会红白事礼金统一标准,每人/每次最低500元整,私交深厚或不认识的自行随心随礼,可多、可少、可无;可统一办理也可私下办理。

4、会员红、白事不包含会员的岳父、岳母,会员公婆等人员。

5、商会智库、智库发展研究中心、高创中心及滑县籍在京人员的红白事由商会理事会具体协商后根据情况通知商会红白理事会是否参与服务。

四、附   

1、红白理事会成员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2、红白理事会要主动接受商会理事会领导,随时接受商会理事会的检查监督,听取商会理事会的意见。

3、本章程已于2020年9 月20日经北京滑县企业商会第一届第十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北京滑县企业商会理事会。


北京滑县企业商会理事会

2020年9 月20日


北京滑县企业商会红白理事会组织机构成员:

成员:连新杰、任建党、王福田、焦岩世;

北京滑县企业商会红白理事会执事人员及电话:

1、连新杰秘书长:13901127920

2、王府田副会长:13701255668

3、焦岩世副会长:13701212718

4、任建党常务副会长:13501388178



北京滑县企业商会大学生创新创业基金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是由北京滑县企业商会发起,中华慈善总会诚信公益基金、中关村精准医学基金会联合设立的针对北京滑县籍在读大学生创新创业资助计划的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专项基金,其名称为北京滑县企业商会大学生创新创业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二条 本基金具有公开募捐资格。本基金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

第三条 本基金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与海内外一切关心公益事业的人士和团体的合作,募集基金,专项、定向为滑县籍在京在读大学生提供支持与帮扶,尤其为滑县籍在京在读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的实施提供专项资金支持。

第四条 本基金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30万元,来源于北京金狮麟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安随周先生、征金资本管理公司童市长方怀月先生、北京滑县企业商会何勇会长的捐赠,此后将包括海内外热心人士、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个人和团体的专项捐赠基金的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本基金的使用机构是北京滑县企业商会大学生创新创业指导中心,账目管理机构是北京滑县企业商会。主管单位是:中华慈善总会诚信公益基金、中关村精准医学基金会

第六条 本基金的住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路45号C座1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基金募集方式:公开向社会募捐,接受海内外热心人士、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个人和团体的捐赠。

(二)基金管理方式:资本运作,股权投资、购买债券确保基金保值、增值。

(三)基金使用方式:用于滑创计划的实施和相关服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由七名北京滑县企业商会成员组成管理委员会。本基金管理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管委会委员的资格:

(一)认同本基金的章程。

(二)同意加入本基金管委会。

(三)在本基金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四)对公益事业有贡献的政界、企业界和社会各界人士。

(五)热心公益事业、对北京滑县企业商会从事慈善事业有贡献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从事公益服务的机构与个人。

第十条 管委会成员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管委会由北京滑县企业商会成员、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管委会换届改选时由北京滑县企业商会、基金管委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管委会。

(三)罢免、增补管委会成员应当经管委会委员全体会议表决通过报北京滑县企业商会、中华慈善总会诚信公益基金、中关村精准医学基金会审查同意。

(四)管委会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中华慈善总会诚信公益基金、中关村精准医学基金会备案。

第十一条 管委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员的权利:享有本基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加本基金的活动,获得本基金服务的优先权,对本基金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二)委员的义务:执行本基金的决议,维护本基金的合法权益,完成本基金交办的工作任务,向本基金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第十二条 本基金的决策机构是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基金章程。

(二)选举、罢免管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聘请荣誉主任、名誉主任和名誉委员。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管委会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有委员提议必须召开管委会会议。如主任不能召集秘书长可代理召集。召开管委会会议主任或召集人需提前一周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四条 管委会会议须有4名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管委会决议须经出席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委员表决全部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第十五条 管委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委员审阅、签名。管委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委员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委员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委员、委员的近亲属和基金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选派。

(二)北京滑县企业商会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管委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管委会会议,有权向管委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管理机关、北京滑县企业商会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领取报酬的委员需北京滑县企业商会批准备案。监事和未在基金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委员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管委会委员、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委会设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从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管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管理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一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一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管委会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管委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北京滑县企业商会审查并经中华慈善总会诚信公益基金、中关村精准医学基金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管委会主任为本基金执行负责人。本基金管委会主任可由中国内地居民或境外人士担任。本基金管委会主任会在任期间基金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管委会主任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管委会主任失职导致基金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财产损失的管委会主任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管委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管委会会议。

(二)检查管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签署重要文件。

(四)全权处理基金的一切事务。

本基金管委会的副主任、秘书长在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管委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管委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管委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由管委会决定。

(八)决定各部门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管委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为公开募捐资格专项基金,本基金的收入来源于:

(一) 海内外热心人士、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指定用途的专项捐赠。

(二)其他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资金投资的所有收益。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中华慈善总会诚信公益基金、中关村精准医学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 本基金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中华慈善总会诚信公益基金、中关村精准医学基金会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宗旨的用途时,基金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财产主要用于:

(一)筹集的基金优先用于滑创计划,并安排部分资金用于相关管理人员的聘用。

(二)协助举办年会活动,对滑县籍在京在读大学生符合贫困帮扶条件的予以救济。

(三)用于本基金的有效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每年用于滑创计划支出不得高于上一年总收入的三分之二。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开展滑创计划应当向公开所开展的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七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条 本基金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每年1月1日至12月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12月30日前管委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包括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中华慈善总会诚信公益基金、中关村精准医学基金会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中华慈善总会诚信公益基金、中关村精准医学基金会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无法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终止应在管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后7日内报北京滑县企业商会审查同意。经中华慈善总会诚信公益基金、中关村精准医学基金会审查同意后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管理机关、北京滑县企业商会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北京滑县企业商会和管理机关的监督下赠给与本基金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管委会委员表决通过后7日内报中华慈善总会诚信公益基金、中关村精准医学基金会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9年12月22日基金管理委员委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基金管理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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