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和控制本商会的发票管理工作,保证本商会活动的运转,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条例》,结合本商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1. 建立发票购买、发放、使用、交回的专用登记簿。购买发票及时在登记簿上登记,以备查录。
2. 对于已购入的各类发票,应该加强管理,健全制度,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3. 禁止转借发票,禁止代开捐赠专用发票。丢失发票的,必须及时向本基金会领导报告情况,并由本商会出面向税务机关登记备案。
4. 开具发票时要按国家规定实事求是填开,内容摘要真实,发票各联数量相同,大小写金额相符,注明日期,必须加盖公章及填开人印章。
5. 凡作废的发票要收齐所有联次加盖作废印章,并与存根一起妥善保存。
6. 使用后的发票要按照发生的时间顺序妥善保管,对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和发票登记簿,应按税务规定保存5年。
7. 财务主管应定期对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8. 违反发票管理制度的,由本商会视其情节轻重,对责任个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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