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政部修订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基金会开展保值、增值活动,应当遵守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确立投资风险控制机制。
基金会保值、增值活动是基金会资金运作的重点。为了获取更多的用于公益项目的资金,根据目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会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的途径主要有银行存款、投资国债、投资其他有价证劵、投资实业、委托理财等途径获取收益。在基金保值、增值方式的选择上,应遵循安全性原则规避风险。基金会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本质上是一种投资行为,所以还要保证获得更多的收益,体现有效性。
一、本基金会成立时资金状况
1. 注册资金数额:
本基金会的注册资金为400万元人民币。
二、资金管理措施和条例
1. 维护原始基金数额的保值、增值:
经本届理事会理事长批准于2016年11月24日,已将400万元人民币存入银行5年定期。由财务主管追踪银行定期存款情况,达到5年预期增值收益。
2. 拟立项的投资项目管理:
由投资方和被投资方协商提出申请,秘书处初审后经理事长同意,提交办公会审批,大于50万元人民币的投资由理事会议审批。审批同意后签订投资协议书。
3. 投资数额占本基金会总资产比例:
比例的标准由办公会提出,经理事会讨论,2/3的理事通过为有效。
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现阶段本基金会情况,本基金会用于长期固定项目投资的资金比例应控制在总资产20%以内,80%资金应在保证公益项目正常运作情况下可采用其他方式实行资金的保值、增值:如银行存款、投资国债、委托理财(保本理财)。其中委托理财必须经办公会讨论,理事长签发。
本条例解释归本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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