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指出,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
允许村民合法拥有的住房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
同时,鼓励各地创新闲置住宅利用模式。村民住宅出租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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